8月28日,國家發改委就《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及《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指導意見》指出,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有利于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這次要求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企業,包括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其中,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 3?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 3 天的日常經營量,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最低庫存的一倍。
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適用情形有三種: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為加強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考核辦法》提到,考核工作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的總體要求,堅持中央指導、地方為主、分級實施、獎懲并重的原則。
《考核辦法》特別提出,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點時段或市場供需出現異常波動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煤炭庫存情況進行核查。
在懲戒方面,《考核辦法》指出,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灰名單”,進行重點信用跟蹤監測,有關部門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兩次不達標的,進行通報批評;三次即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對有關煤炭企業執行差別電價,并按比例實施減量化生產,對有關發電企業核減計劃電量,并在參與電力交易上給予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