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GB18382-200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對肥料包裝標識的具體內容和規格做了明確的要求。我們以復混肥和有機肥為例,包裝標識內容包括:
1、肥料名稱和商標,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規定的肥料名稱。如***牌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標注。產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夸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總養分含量及單養分標明值。這是不法廠家經常做手腳的部分,特別要引起農民朋友的重視。復混肥料應標明N、P2O5、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計入總養分。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鉀的百分含量,如25%的氮磷鉀復混肥料10-5-10,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15-0-10。即使加入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裝標識上標注。另外,若產品含氯,必須注明含氯字樣。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要標明有機質含量,根據有機肥和有機無機復混肥現有標準,有機肥和有機無機復混肥中有機質含量要大于30%和20%。
3、生產許可證號(復混肥料),肥料登記證號和產品的標準編號。目前國家對復混肥料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因此復混肥料的包裝標識上要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流通的復混肥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等進行登記管理,包裝標識上同樣要標注肥料登記證號,例如以內農肥(2003)臨字100號或內農肥(2003)準字100號的形式標注。
4、生產或經銷單位名稱和地址。該單位名稱和地址應是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