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排污標準將出臺:磷肥、鉀肥、有機肥、菌肥等全覆蓋!
發布時間:2018-06-27 閱讀次數:4032次
日前,生態環境部就《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磷肥、鉀肥、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征求意見稿)》(下稱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7月15日。待本標準通過發布實施,加上已于2017年9月29日實施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化肥工業-氮肥》,排污許可制度將實現肥料制造工業全覆蓋。
2016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明確了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總體思路,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分行業推進,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按照總體部署,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和有機肥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應于2018 年完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據該標準編制組介紹,目前,國家尚無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和有機肥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無法指導排污單位申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不利于推動許可證核發工作。為統一全國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和有機肥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許可技術要求,指導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和有機肥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和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許可證,保障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和有機肥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許可制度順利實施,制訂本標準十分必要。
據2016 年環境統計數據,214 家磷肥制造企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621 噸,氨氮排放量109 噸,顆粒物排放量1.39 萬噸,二氧化硫排放量3.31 噸,氮氧化物排放量1.39 萬噸; 70 家鉀肥制造企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157 噸,氨氮排放量60 噸,顆粒物排放量2995 噸,二氧化硫排放量5396 噸,氮氧化物排放量2652 噸;,445 家復混肥料制造企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672 噸,氨氮排放量101 噸,顆粒物排放量1.23 萬噸,二氧化硫排放量1.23 萬噸,氮氧化物排放量5161 噸; 102 家有機肥料制造企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82 噸,氨氮排放量4 噸,顆粒物排放量340 噸,二氧化硫排放量757 噸,氮氧化物排放量441 噸。
本標準對磷肥工業排污單位、鉀肥工業排污單位、復混肥料工業排污單位、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等作了定義。根據《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磷肥工業排污單位定義。根據《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將復混肥料工業排污單位定義為生產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標明兩種養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鉀肥、硝酸鉀除外)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根據《氯化鉀》《農業用硫酸鉀》《農業用硝酸酸鉀》等產品標準,將鉀肥工業排污單位定義為生產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以及硫酸鉀鎂肥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將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定義為生產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本標準適用于肥料制造工業中磷肥、鉀肥、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涵蓋了除氮肥外所有肥料制造工業。除廢氣、廢水外,本次將磷石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主要填報產排污環節、設計年產生量、含水率、砷含量及處置途徑、處置方式、最終去向。
標準編制組表示,根據初步統計,納入到本標準管理范圍內的肥料生產企業大約為6700 余家(2016 年底數據)。其中,規模以上磷肥生產企業200 余家、鉀肥企業180 余家、復混肥生產企業3400 余家、有機肥料2900 余家。
對于該標準的實施,該標準編制組提出盡早頒布化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盡快出臺配套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建立最佳可行技術等建議。